勞務外包是人力資源外包的一種,為目前諸多企業熱衷的一種用工形式。企業采用勞務外包的用工形式優勢比較多,一是企業用人機動靈活,人員進出手續都由外包公司負責;二是減少企業處理人事勞動糾紛的麻煩,勞動者和外包公司有直接的勞動關系,糾紛應該由外包公司來解決。那么,企業采用勞務外包的用工形式就完全沒有任何風險了嗎,當然不是,《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權益在被外包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外包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在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工傷事故等涉及勞動權益的所有糾紛都可能可以要求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企業要想充分利用勞務外包用工形式,規避相關風險,就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用工單位要選擇合法設立的勞務外包單位。
不能選擇非法的勞務外包單位,資質合法是對勞務外包公司的基本要求,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和外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國內相關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比較多,資質參次不齊,如果勞務外包公司未取得相關資質證件,擅自開展外包等業務,用工單位如果與這類非法外包機構簽訂合同,則合同無效,視為勞動者通過職介機構,直接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法院將根據情況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與這類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勞務外包機構合作,勞務外包用工單位將存在用工風險。
第二、用工單位與勞務外包公司簽訂合同時應注意:
1、明確規定外包公司簽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防止外包公司不簽、遲簽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就無從證明勞動者與外包單位的關系,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定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2、明確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一般是外包公司繳納)的法定義務和沒有依法繳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防止不繳、漏繳社會保險;
3、外包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資會導致員工難以安心工作,用工企業在外包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外包公司發放工資的日期,并規定未經用工企業同意,外包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員工工資;
4、明確規定外包公司承擔工傷事故責任的義務、勞動糾紛的處理等等,避免發生糾紛時難以區分法律責任;
5、要求勞務外包公司甄選合適的勞動者,不能接受童工或未成年人;
6、雙方可以約定外包員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勞務公司及員工退回方式;
7、雙方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用工企業在外包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勞務外包公司違約應承擔所有損失并且用工企業有權解約;
8、將老員工轉給外包公司之前,應先征得老員工的同意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