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與勞務差遣的差異在于:
一、服務性質不同
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差遣公司供給的是差遣工;而勞務外包供給的卻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悉數勞務服務。
勞務外包
二、用工需求不同
對勞務差遣而言,用工單位需求的是差遣公司為自己供給約好數量的“差遣工”,至于差遣工完結多少作業量,這與差遣公司并不相關。對勞務外包而言,發包單位需求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結約好的“作業量”,至于承攬方使用多少勞作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本質聯系。
三、用工規模不同
勞務差遣是為用工單位供給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差遣職工,而差遣工通常只占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勞務外包卻是為用工單位供給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職工,并且外包職工應該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悉數。
四、合同性質不同
勞務差遣簽訂的是勞務差遣合同,勞務外包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服務性質不同協議性質也完全不同。勞務差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以差遣公司供給的差遣工數量結算費用,結算辦法是“作業人數乘單價”。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依據承攬方完結的作業量結算費用,結算辦法是“作業數量乘單價”。
五、結算標準不同
勞務差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作力”,是“職工數”;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作業量”,是“項目數”。
勞務外包
六、辦理人物不同
勞務差遣單位職工接受的是用工單位的辦理,即便某個辦理人員本身也是差遣職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單位的辦理職能。勞務承攬單位職工接受承攬單位的辦理,發包企業并不參加對承攬單位職工的直接辦理。
七、服務主體不同
勞務差遣單位有必要是嚴格按照勞作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建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勞務外包中的承攬方可所以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所以個人(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作聯系)。
八、相互聯系不同
勞務差遣是三方合作聯系,差遣職工與差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存在法律聯系。用工單位應該與差遣職工就作業崗位、勞作紀律、獎金計算、安全生產、保存商密等事項簽訂崗位職責協議。勞務外包只是發包方與承攬方的兩邊發作聯系,發包方與承攬方職工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聯系,也無須簽訂任何協議。
勞務外包
九、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差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差遣方、用工方、差遣工三方聯系處理適用勞作合同法。勞務外包作為一個運營服務項目,發包方承攬方之間聯系處理適用合同法。
十、違法結果不同
勞務差遣聯系中,假如由于作業給差遣職工造成危害時,勞務差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作合同法》有必要承擔連帶補償責任。勞務外包服務中,發包方與承攬方的職工并不直接發作法律聯系,除有必要確保能供給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外,無須對承攬方職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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